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6728.2007.03.015

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引用
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最低限度协调原则是指共同体立法只对各成员国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要素进行协调.这一原则尊重了成员国的国家主权,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政策成本,并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促成最优的监管标准.<欧共体条约>中的特别协调条款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依据,金融服务指令中的协调条款是其集中体现.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适用于符合共同利益的非歧视性限制措施.在其适用范围内,各成员国只能进行执行性立法.该原则的确立和推行是以相互承认为核心、以母国控制为表现形式的一体化模式成功运用的必然结果.晚近的立法实践表明,这一原则有被边缘化的危险.

欧盟、金融服务法、基本原则、最低限度协调

29

D92;K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研究项目"二十一世纪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李仁真教授主持,05JJD820005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1-12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29

2007,29(3)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