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7.03.015
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最低限度协调原则是指共同体立法只对各成员国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要素进行协调.这一原则尊重了成员国的国家主权,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政策成本,并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促成最优的监管标准.<欧共体条约>中的特别协调条款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依据,金融服务指令中的协调条款是其集中体现.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适用于符合共同利益的非歧视性限制措施.在其适用范围内,各成员国只能进行执行性立法.该原则的确立和推行是以相互承认为核心、以母国控制为表现形式的一体化模式成功运用的必然结果.晚近的立法实践表明,这一原则有被边缘化的危险.
欧盟、金融服务法、基本原则、最低限度协调
29
D92;K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研究项目"二十一世纪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李仁真教授主持,05JJD820005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