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7.03.006
证明责任制度的改革完善
本文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着眼点,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特点和问题,指出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在检察官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下,法官所承担的证据上的责任具有补充性、核实性以及加强性的特点.同时,还注意到,法官完全被动,只判定而不主动调查的制度安排不符合追求实体真实这一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与精神.而过分地赋予法官查证责任则将损害审判的中立、独立,损害司法公正,也不符合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证明责任、司法改革、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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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F7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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