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7.02.011
"起诉书一本主义"之省思
目前,我国刑事法学人对于美日等国起诉书一本主义存在着某些误读,起诉书一本主义与防止法官预断之间并无必然关联.起诉书一本主义只有与证据开示、证据裁判主义、严格证明规则、起诉审查制等周边制度相配套,才能发挥最大功效.盲目地进行法律移植不但无助于防止法官预断,而且会使被告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我国未来的起诉审查制不应当以建立起诉书一本主义为目标,而是应当通过强化检察官证明义务、贯彻庭审中心主义、严格证明法则、建立起诉审查制等措施来构建庭前程序.
起诉书一本主义、卷证并送主义、起诉审查制、当事人进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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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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