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6.06.007
中德金融诈骗罪比较研究——以行为模式和主观要素为视角
本文着眼于中德两国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设置,分别从行为模式以及主观要素两方面分析了两国刑法规范所体现出的各自特点.通过分析比较两国金融诈骗罪行为模式的不同,澄清了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相关误解,提出我国不必对金融诈骗罪选择危险犯或行为犯的行为模式;在主观要素方面,我国金融诈骗罪采取直接故意,而德国刑法采取有条件故意,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存在不同.
金融诈骗、行为模式、直接故意、有条件的故意
28
D92;D9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92-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