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6.06.003
论程序主义的合法性理论——以罗尔斯、哈贝马斯相关理论为例
在"上帝死了"之后,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韦伯所言之诸神与诸魔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是:一个人所认定的"神"在他人眼中很可能是"魔".这使得对法之合法性基础的证成变得比较困难--至少,早期那种独断论式的合法性理论已经不能满足这个价值多元时代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以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为首的一批学者创设了一种程序论理论,对多元时期的法之合法性问题予以了强有力的回应.
合法性、程序论、罗尔斯、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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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B51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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