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6.05.012
欧美企业集中事前申报制度比较研究
欧盟和美国的企业集中事前申报制度在适用范围、申报程序及执法机关职权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应以"形成新的单一经济体"为企业集中事前申报的前提条件,采取当事人规模和交易规模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事前申报的规模要件,赋予执法机关充分的调查权、最终决定权和处罚权,同时限制其审查期限.
企业集中、事前申报、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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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D99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反垄断法发展研究"部分成果,项目批准号04FXB014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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