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6.05.006
通过中立的司法权力制约侦查权力——建立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之管见
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解决我国侦查权力行使过程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更可以调整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司法审查的权力应当由法院的法官行使.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针对强制候审措施和羁押期限的延长以及通常情况下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应当包括所有的侦查行为,不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
司法审查、侦查行为、司法权、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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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7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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