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6.05.003
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结构之调整
应当确立以法院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外部体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同时应当构建以法官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内部体制.刑事审判前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也应当按照改革后的刑事司法体制以及诉讼结构的要求进行诉讼化改造.
刑事司法体制、刑事诉讼结构、刑事程序、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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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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