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6.01.010
物权法应当慎行缓行
现行<物权法(草案)>内容缺乏创新,在体系上表面严谨实质松散,无法面对财产的无体性引起的债权物权化等趋势.因此依照全面比较的研究方法,英美"财产法"应成为我们的借鉴之一.因为物权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社会中的财产权利,而法律移植的应当是精神而不是形式,何况德国物权法的创立有其自身的特定历史环境,在我国实际也没有深入人心.建立我们自己的物权法应当以<民法通则>作为理论和传统依据,从保护使用价值走向鼓励实现交换价值.
物权法、财产法、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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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2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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