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6.01.008
分类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想模式--兼评《物权法(草案)》
我国在建立物权公示制度这一重大问题上,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立法,也要对以往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规范进行整理与总结,还必须考虑本土社会的历史与民众的现实生活.本文提出,我国应尊重包括习惯权利在内的各种现存社会规范,建立不动产物权的分类公示制度,使物权法这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与遵从.
物权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习惯权利、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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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9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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