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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05.06.012

欧共体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监管

引用
在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方面,欧共体合并控制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适用条件.4064/89号条例适用于在共同体范围内具有影响的企业合并.1310/97号条例扩大了对建立合营企业的管辖权,并规定了"具有共同体影响"的新标准,确立了"一站审查"制度,139/2004号条例则对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二)实体审查标准.4064/89号条例采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标准,139/2004号条例采用"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审查标准.(三)合并控制程序.原欧共体将企业合并控制的程序分为合并申报、第一阶段审查和第二阶段审查,139/2004号条例对此实施了一系列程序改革,规定计划中协议或投标即可申报,增加了申报前移送,并修改了委员会的审查时间表.

欧共体、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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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D92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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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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