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5.01.015
论行纪合同委托人的取回权
我国<合同法>引入类似英美法的间接代理制度后,学界对行纪与代理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很多观点.本文在整理不同法系代理制度,区分行纪与间接代理的基础上,主张在行纪人破产时,在委托人和行纪人或其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委托人对委托物应享有取回权或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行纪、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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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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