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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05.01.005

让法律对社会性别做出回应:东亚和东南亚面临的发展挑战

引用
@@ 一引言 (一)为什么法律需要具有性别敏感度? 在促进妇女赋权与性别平等和促进实现人权这两个全球运动汇聚之际,让法律具有性别敏感度既是我们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面临的挑战.联合国前秘书长B.B.加里明确阐释了社会性别与人权的关系:"在里约、维也纳、开罗和哥本哈根,历次会议均强调与提升妇女地位相关的那些重要议题.每一次全球会议都明确承认妇女在可持续发展与保护环境中的重要角色;承认妇女的人权是普遍人权不可分割和不可剥夺的组成部分;承认对妇女的暴力是不能容忍的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承认健康、分娩保健、计划生育门诊设施、接受教育和获得信息是妇女行使基本人权所必不可少的."[1]制定具有性别敏感度的法律要求采纳基于权利的方法.因此,让法律对社会性别做出回应是对"妇女与女童的人权是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这一理念的现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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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1;G45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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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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