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4.03.010
美国对于思想观念提供权的保护
一般说来,知识产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某些思想观念的提供者又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就是思想观念提供权,或者创意提供权.根据美国的有关判例,受思想观念提供权保护的思想观念,必须具有对于使用者来说的新颖性和具体性.不具有新颖性和具体性的思想观念不能受到保护.同时,思想观念提供权仅仅存在于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如明示合同、默示合同或法定合同.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自由使用相关的思想观念,不受思想观念权的约束.到目前为止,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还没有思想观念提供权的概念.因而,本文对于美国思想观念提供权及其构成要件的探讨,将有助于中国读者在了解这种权利的基础上,构建有关思想观念提供权的保护制度.
思想观念、创意提供权、新颖性、具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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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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