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4.03.006
结社自由与非法人社团制度
设立社团的基本权利,是结社自由的重要内容.设立社团法人的权利,是结社自由的很重要的一方面.同样重要的是,社团有保持非法人组织形式的权利,无须为取得合法性而登记.有利的法律环境不仅允许非法人(或不登记)非营利组织的存在,还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这类组织.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承认非法人社会团体的合法地位.1998年条例禁止非法人社团的存在.本文试图在对1989年条例中的非法人社团制度反思、考察德国无权利能力社团和美国非营利非法人社团的法律规则基础上,探讨未登记社会团体在转型中国的地位以及建立结社自由理念下的我国非法人社团制度之障碍.
结社自由、法人、非法人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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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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