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2.04.013
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下)--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
@@ (上接本刊2002年秋李号296页)
2.不公开信息的设定与相关权益保护
建立了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是在调整因公开所获得的利益和因不公开所被保护的利益的基础之上设定不公开信息的具体范围的.<信息公开法>第5条规定:有公开请求时,除被公开请求的行政文件中记载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等由该条第1至第6项所列的不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的首长有义务向公开请求人公开该行政文件.具体归纳该条所列的不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将这些信息分别归类为个人信息、团体信息、防卫外交信息、警察信息、审议研讨信息(意思形成过程信息)和事务事业执行信息.从这些分类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该条所设定的不公开信息的目的在于分别保护和协调私人的权益和公益.
开放型政府、法律理念、实践、日本、信息公开制度、Idea and Practice、公开信息、信息公开法、行政文件、设定、请求、权益保护、执行信息、研讨信息、行政机关、外交信息、具体内容、具体归纳、过程信息、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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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C93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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