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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00.02.002

应尽照顾被保护人的私人义务--以应尽监护未成熟子女的父母的义务为中心

引用
@@ 一问题的提起 1.对有些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身体障碍者、老人等)来说,必需受到他人的保护①.有关保护的形式,可以区分为现实的、具体的生活上的照顾(以下称之为"照料"),经济上的援助(扶养),以及财产上的管理[包括由于法律行为的援助(同意或者法定代理)].其中,从人类生存的观点出发,最根本的是照料.要说最切实的、必需的这种照料,还得数未成熟人中对婴儿的照料,通常负有照料义务并在现实中完成照料义务的,是父母或者监护人等的私人,为主的还是父母.因此,本文虽然是以父母应监护未成熟子女的义务为中心,但在一般情况下,某一特定的个人他应照顾被保护人这一义务的内容,还有为什么他必须负有义务的依据,我想把它作为一个过渡来加以分析.

照顾、保护、义务、监护人、未成熟、子女、父母、精神障碍者、援助、法律行为、法定代理、成年人、中心、婴儿、问题、生活、生存、身体、老人、经济

R74;D92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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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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