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6728.2000.02.001

三大法系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引用
@@ 一几乎全世界的教科书都一致写道,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一致,指的是从两个方面的当事人发出的意思形成同一,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即要约,而另一方作出接受这一条件的意思表示即承诺.但是实践中的合同常常是另一个样子,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由不同的方式形成的.比如,一宗土地的买卖合同由公证人起草完毕而同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时,恐怕就很难说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要约,哪一方当事人接受了要约.”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尤其不能适用在当事人经过很长时间的谈判才最终就合同订立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因为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相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和反建议.但是也有另一种情形,合同是在当事人未曾谋面的情况下以交换信件或者借助于其他媒体以意思表示方式而订立的.此时会有一系列的意思表示,它们是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发出的,而且只能在旅行一段时间后到达对方手里.在这种”远程合同”中,首先会产生这样一些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要解决的问题:要约人是否应受到其要约的约束?要约人何时可以撤销其要约?撤销要约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三大法、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约人、条件、时间、先后顺序、世界各国、买卖合同、建议、合同订立、撤销、表示方式、教科书、公证人、约束、远程、信件、协议、问题

R2 ;D92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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