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33.2010.04.037
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条件
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担保物权的实现以债权申报为前提; 担保物权人应按期向管
理人申报债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中, 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财产担保情况, 并加以证明; 债权和担保
权有效合法成立, 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 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担保物权须经债权
人会议核查, 并由法院裁定.
担保物权、破产、分配、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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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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