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605.2024.01.004
再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三需要"标准的撤销
近年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趋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三需要"标准的撤销即是其表现之一.作为在立法之初被赋予"弥补主动公开不足"与"预防申请公开风险"预期功效的条款,"三需要"制度因其与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的矛盾而极具争议性,学界对于其存废主要存在支持说、反对说、折衷说、法解释学说四种观点.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基本导向,新《条例》撤销"三需要"标准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基于信息公开的公法依据、旧法的现实障碍、新法的正向效应三个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落实,需从当前的立法缺口、发展趋势及规范缺陷三个层次入手,强调知情权的独立地位,廓清信息公开救济途径的适用范围,以期政府信息公开沿法治轨道有序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公法原理、民主政治、申请权滥用
D9(法律)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软科学研究项目GXZK2023-10
2024-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