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605.2021.01.014
新时代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
从权力的本质属性上来看,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范畴.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主要配置给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极少具有强制执行权,这种权力配置模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并未有效实现立法者设计这种模式的初衷.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应遵循法、理、情的相互统一.在尊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双轨制"的基本模式下,应根据行政性标准和重大性标准,适度减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类型,努力增加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类型,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模式,全面推进和不断创新行政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
权力配置、强制执行、裁执分离
D9(法律)
山东省2020年度社科规划研究项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下农地征收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研究";2017年"齐鲁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优秀青年学者支持计划"项目
2021-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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