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5X.2021.10.007
因受贿而渎职的罪数问题:处断原则与理论依据
对于因受贿而渎职进而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渎职犯罪的情形,刑法与司法解释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渎职犯罪规定了从一重处断与数罪并罚两种处理方案.对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如果持拟制性规定的观点,两种方案能够相互协调;如果持注意性规定的观点,那么司法解释就与刑法相抵触,应弃而不用.从刑法理论上看,对这两种观点的审视与选择必须建立在厘清相关罪数问题的基础之上.由于受贿罪与保护公正性法益的渎职犯罪都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因此二者存在法益同一性,构成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与之相对,受贿罪与其他渎职犯罪不存在法益同一性,但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因而因受贿而渎职的情形构成牵连犯.同时,无论是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还是牵连犯,都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受贿罪;渎职犯罪;法条竞合;牵连犯;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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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研究";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风险刑法视域下的经济刑法立法研究"
2021-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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