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5X.2021.06.009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化实现
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价值的关键在于量刑规则的构建.一方面,对于认罪认罚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语境下适用范围的差异问题,应当认为调查阶段与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具有同质性,因能体现出更大的价值内涵,给予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最大的量刑优惠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应以刑罚体系化的建构为方向,通过与《刑法》中现有法定及酌定情节进行比对,准确界定认罪认罚各情节的逻辑地位以及应然定位,从而为以时间阶段为依据的层级化、动态化从宽幅度的设定提供合理依据.在宏观上以精准化的量刑原则为方向,在微观上对各个情节要素既全面评价又避免重复评价,在操作上参照吸收原则、设置上限以及额外计量的量刑方法,最终全面、充分设定不同情形认罪认罚案件阶梯式的从宽幅度.此外,对存在与立功情节竞合的认罪认罚案件,必要时可以在保障刑罚功能的前提下准予突破责任刑的上限.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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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河南省教育厅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软科学研究重大项目
2021-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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