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5X.2016.07.002
论民法体系的理性与经验--以萨维尼理论的历史性和体系化为视角
从古希腊罗马开始,哲学始终直接影响法学的发展,斯多葛哲学之于罗马法、经院主义之于评注法学、理性主义之于自然法,这种影响在历史法学达到了顶峰,同时到了终点。浪漫主义承认个性自由,又强调民族精神;反对理性的狂妄,又信奉抽象力量。浪漫主义和历史主义对历史法学派的影响深刻而持续,尤其体现为历史法学派,特别是萨维尼的理论复杂性。这种理论复杂性反映了历史法学的深刻,同时也存在理论与方法之间的悖论,集中在历史法学派的抽象方法之中。这种复杂的理论背景对当代民法的影响远远超出当代民法学者的想象,虽然萨维尼的历史性法源理论和体系化法学方法被广泛地接受,但对二者关系的处理常常被人忽视,以至于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仅仅被视为抽象方法在民法典上的表现。抽象方法是萨维尼从历史性的法源理论转向体系化的法学方法的核心手段,这种理论与方法的悖论通过抽象方法传递到了现代民法典之中,成为民法典总则的隐痛且鲜被提及,以至于对民法典体系立法技术的认识仍停留在潘德克顿法学时期。因此,重新审视历史法学,尤其是萨维尼的法学理论,解释抽象方法中隐含的理论与方法之间的悖论便极为重要。
民法体系、理性与经验、萨维尼、源理论、历史性、历史法学派、抽象方法、民法典总则、立法技术、浪漫主义、法学方法、潘德克顿法学、悖论、提取公因式、民法典体系、古希腊罗马、哲学、民族精神、历史主义、理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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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16-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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