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5X.2016.02.007
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与权限划分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立法并未对检察机关的层级功能与权限划分作出明确规定,仅笼统规定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关系,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上下对应.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检察制度,在中央和地方检察机关的层级关系上,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垂直领导型,即国家(联邦、中央)的检察机关领导各级地方检察机关,地方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该类型有俄罗斯、日本.二是互相平行型,即国家(联邦、中央)的检察机关和地方的检察机关平行,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该类型为美国.三是混合型,即国家(联邦、中央)的检察机关和地方的检察机关平行,但在地方检察机关的层级关系上,不同层级的地方检察机关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伴随着检察职能的不断扩充和强化,为充分保障检察权的独立、统一行使,自成体系、垂直管理和组织进一步严密化的改革方向已日益成为各国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旋律.
检察机关、功能、定位、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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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6-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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