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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5X.2015.09.010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决策制的冲突与协调

引用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作为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重要举措之一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正在各试点单位积极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最核心的要求是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其内涵包括检察官既是办案中执行法律的主体,也是办案中承担责任的主体.随着司法进程的加快,检察委员会决策制自身存在的体制缺陷阻碍了功能发挥,尤其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逐渐显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察委员会专业化水平不够高与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的要求相矛盾;二是检察委员会权力责任错位与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要求相背离;三是检察委员会决策制行政化色彩重与检察官办案司法化的要求相排斥.为做好二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应坚持检察委员会决策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对立、检察委员会决策制与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不相悖的原则,具体路径有三:一是重塑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关系;二是加强和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检察、检察官、责任制、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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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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