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5X.2008.06.022
对中国公司劳务资本立法的思考
劳务资本至少具有三点基本属性:经济价值性、生产创造性以及使用人身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公司劳务资本规定,总体为固守禁止劳务资本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仅阻碍了劳务出资,同时也并不利于债权人保护.域外公司立法经验表明,尊重董事的商业判断,辅以各种救济机制的许可劳务资本制度,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所以,应该从人文主义出发,结合劳务资本特性,在统一公司立法、许可劳务出资、赋权于当事人的同时强化其民事责任.
劳务资本、人文主义、商业判断
D9(法律)
2009-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