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905X.2003.06.010

主办警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的新探索

引用
为了端正公安民警的执法思想,规范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真正落实办案责任制,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不严、超期羁押、办案质量差、批捕起诉率低等问题,以达到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目的,2001年2月,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推行了主办警官办案责任制.所谓主办警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公安分局行政首长领导下,以主办警官为执法责任人的一种执法办案责任制.从出发点上说,"主办警官制"赋予执法办案责任制崭新的含义,并以此作为公安队伍建设和业务成效的最佳结合点,进一步引领公安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真正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截至2003年10月,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与完善,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种相关制度的完善与落实,金水公安分局的"主办警官制"已步入良性运作轨道并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不仅极大地规范了全体民警的执法行为,而且大幅度地提升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日前,本刊就学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专门采访了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玉章,并特邀几位专家学者共同讨论.

主办警官责任制、行政执法、公安工作、办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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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05-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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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会科学

1007-905X

41-121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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