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5X.2001.05.006
论我国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完善
文章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立法例的比较,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提出我国在以后修订民诉法时应当规定法院的告知义务,并以此作为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利的前提.认为凡有可能受到法院裁判拘束的人都是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并说明理由.强调受诉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不适用我国现行民诉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管辖、管辖权异议、立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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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2005-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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