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23.02.011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的刑事归责进路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对于网络平台的刑事归责,中立帮助理论和直接控制理论呈现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厘清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边界.造成网络平台刑事责任边界模糊与混乱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理论并没有重视对其予以类型化区分.以网络平台的技术手段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内容提供平台、接入服务提供平台、缓存服务提供平台、储存服务提供平台,其中内容提供平台应承担"主动审查义务",网络储存或缓存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接入服务平台则"不承担事前审查义务",归责力度逐级递减,从而实现对网络平台归责的教义学限缩.
网络平台犯罪、中立行为、技术控制、平台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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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2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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