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22.04.013
论我国公立高校法人身份地位的完善
当前,我国公立高校身份地位有多种说法,其根源是公立高校有法人地位之"名",无法人属性之"实".域外主要国家的公立高校具有公法人地位,法人形态呈现多元化趋势,公共财政资金虽然仍然是其主要经费来源,但其与政府则是平等法律关系,高校自治权仅受政府的合法性监督,财务行为主要受商业会计规则规制.完善我国公立高校的法人地位属性与治理机制,要着力做好如下工作:在立法上赋予公立高校公法人地位;明确公立高校享有独立于政府(举办者)的法人人格;明晰公立高校自主权具有权利与权力两个属性;强调公立高校的自主权仅受政府的合法性监督;公立高校的财务行为主要受商业会计规则规制.
公立高校、公法人、自主权、合法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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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23-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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