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22.02.012
论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与行为能力制度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将法定成年监护制度视为行为能力的补正措施,致使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窄、过剩介入等问题.我国法定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根源并非是与行为能力的挂钩,而在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概念过于抽象,导致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遭到了全面的剥夺或概括的限制.为此,可以引入日本法上的"辨识事理能力",藉由对成年监护制度相关规范的理解与适用,来弱化成年监护制度与行为能力挂钩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年监护、行为能力、辨识事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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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05
2022-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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