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21.03.008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之预防目的与衡平价值——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修改引人瞩目.通过阐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及"情节恶劣"等限定条件的内涵,可以发现其立法的合理性依据.第一,反映了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客观规律性;第二,反映出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且向客观主义倾斜的立场;第三,充分体现了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的协调统一;第四,说明中国法律因时而制、日趋具有传承性和包容性.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立法目的
19
DF61(刑法)
202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