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21.02.013
新冠肺炎疫情下情事变更规则适用之省思
我国《民法典》在情事变更规则中采取了"大情事"的概念,使不可抗力成为情事变更发生的事由之一.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条件中,客观要件的判定可借助"可预见"与"可承受"标准明确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结果要件中《民法典》仅规定了履行困难而删除了履行无意义要件.履行困难应包括经济上的显失公平与一时的履行不能,而在履行无意义时双方已经没有协商变更合同的必要,故应将该情形纳入法定解除制度调整.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会产生两重法律效果:再交涉义务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再交涉属于当事人的义务而非权利,违反再交涉义务的一方原则上需承担一定程序上的不利益,例外的情况下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为了避免法院滥用变更合同的自由裁量权,应对司法变更合同之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
情事变更规则、不可抗力、履行困难、履行无意义、再交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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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民法)
2021-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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