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9.04.022
论扫黑除恶与矫治“法不责众”
我国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法不责众”只不过是少数违法分子自行壮胆、自欺欺人的托词,但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和社会现象,“法不责众”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这也是法律适用的疑难点之一.以群体违法犯罪为基本特征的黑恶势力犯罪的生成和滋长与“法不责众”有一定关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利于矫治“法不责众”.在扫黑除恶中要采取多种措施,克服与摆脱“法不责众”,包括:完善立法,协调“法”与“众”的冲突,解决有法难责众、无法可责众问题;扫黑除恶要坚决贯彻“打早打小”策略,扼制黑恶势力从寡到众、从小到大的演化;对黑恶势力的侦查取证要深入发动群众,应强化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应当而且可以责众.
扫黑除恶、矫治、法不责众、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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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社会学)
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2019年度创新工程试点项目《河南省扫黑除恶中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19A31
2020-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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