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9.03.011
论家用汽车“三包”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虽然对解决汽车“三包”争议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存在法律位阶过低、内容粗疏、“三包”责任主体规定不科学、缺乏相关的配套机制等问题,并不能很好地规制汽车“三包”问题.通过制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法》,细化更换、退回车辆的情形,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作为“三包”责任的共同主体,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等对策完善我国汽车“三包”法律制度.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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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9-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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