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9.03.008
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取款中的预设同意
被害人同意在财产罪解释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在运用预设同意理论解释ATM机上的取款行为时,关键是要确定银行同意取款的条件.银行同意取款的根本条件在于行为人有权使用银行卡,所以预设同意理论非但不能排除盗窃罪的成立,反而是支持了盗窃罪的观点.目前有关观点对银行同意存在重大误解,主要原因在于无视基本的商业交易习惯和社会常识,并且将ATM机的取款程序与取款条件等同起来.
冒用、信用卡诈骗罪、预设同意、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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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刑法)
2019-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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