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8.02.013
对室内环境污染侵权的思考——以邵某诉某家具公司室内环境污染纠纷案为例
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范的生活环境,室内家具污染致人身体健康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特殊侵权,室内环境污染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提供其身体健康损害证据及其与加害者的家具释放的污染物相关,进行因果关系推定,家具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与其生产的家具没有因果关系.保留诉权的法律规定对因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健康持续性损害的受害者提供了持续性司法救济的空间.
室内环境污染、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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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民法)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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