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8.02.006
我国刑法中“社区矫正机构”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较为笼统,同时存在着《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机构表述指向不明的情况,导致了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缺乏明文授予的执法权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修改刑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具有必要性.在立法选择上,应当明确在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并且该主体不适合由司法所承担,而应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建立一个专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关”,与监狱机关相对应,并将其明确写入刑法.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构建垂直管理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关,强化社区刑罚执行机关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主体、社区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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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7(司法制度)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社区矫正顶层设计的评价与修正研究》14AFX012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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