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8.01.013
论工商资本以农地信托参与农业经营法律制度构建
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生产,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不仅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而且能够实现农业生产与工业原材料需求有效对接,减少农产品无效供给,有利于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但是,我国有关农地信托的法律规则缺失,导致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生产出现严重的“非粮现象”,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潜在风险.构建农地信托制度具有紧迫性,但我国农地信托制度绝对不是一项简单的“财产转移及管理”的规则设计,不能照搬国外既有规则,必须面对中国农地经营现实与农业发展现状、立法价值取向,应该在私权与公益之间寻找契合点以确保粮食安全.
农地信托、粮食安全、私权、公益
16
DF452(经济法、财政法)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5BFXA016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