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7.04.011
普通法视角下表见代理性质的重新审视
大陆法系通常认为代理性质上是一种资格或地位,表见代理为广义无权代理之一种,但这一界定忽视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建立在意定代理的范畴内.普通法中代理权的性质为权力,不容否认代理可因概括授权、容忍代理等表面权限而成为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与不容否认代理趣旨相同,应当赋予表见代理独立代理形态的法律地位.
表见代理、不容否认代理、普通法
15
DF51(民法)
2018-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