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7.03.017
《中日韩投资协定》中的利益平衡问题评析及启示
2014年5月17日生效的《中日韩投资协定》借鉴了平衡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使得利益平衡理念在序言、定义、最惠国待遇等条款中均有体现;但鉴于三国间政治冲突、文化差异以及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不同角色,协定实现的是以“利益交换”为基本理念的“低标准”的利益平衡,仍有部分重要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条款未满足利益平衡的要求.当前,中国在与他国缔结的投资条约中,也应该逐步放开诸如准入前国民待遇等领域的限制,在条约中加入劳工标准的条款,在实现“高标准”利益平衡的同时,有助于中国企业成功立足于海外市场.
利益平衡、《中日韩投资协定》、实体性条款、程序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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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4(国际法)
201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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