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7.02.006
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评析
“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并限制减刑,这在某种程度上既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同时改善了此类犯罪“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同时也与《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相矛盾,其法理依据和合理性也受到质疑.
终身监禁、限制减刑、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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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6(刑法)
201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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