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7.01.02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金枪鱼案为视角
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
管辖权、法律争端、单边强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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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国际法)
2017-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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