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6.02.019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要件的法律适用
将瑕疵登记所公示的无权处分,扩大到与登记公信力无关的冒名处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被曲解的症结.其原因在于否认物权意思表示,将属于交易双方私法自治行为的物权变动登记,割裂为单纯的政府公权力确认,以至于出现只要冒名处分人将房产进行转移登记,善意取得绿灯大开的局面.应当看到,冒名处分不存在基于登记公信力表征的处分权,无法达成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合致,没有物权意思合致支持的登记是虚假可撤销的,买受人也无法善意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物权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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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6-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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