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6.01.015
论强行租赁他人船舶的司法认定——对刑法基本精神的再呼吁
以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为基点,以犯罪构成为标尺,度量未经权利人许可强行租赁他人船舶的行为,可以得出该行为不应当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结论.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以刑法的谦抑精神为指导,重视审判思维,坚持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的理念,将类似案件以民事或行政手段予以解决,严格控制刑法适用的范围.
强行租赁、强迫交易、刑民交叉、二次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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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刑法)
2016-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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