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5.04.017
论“违反国家规定”在非法经营罪中的限缩解释——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立法理念为视角
通过扩大“违反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一定程度上被扩大化了,非法经营罪成了一个“口袋罪”.必须严格限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该“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应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定不在此内;“国家规定”的内容应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国务院颁布的政策性文件不应包括在内;另外,“国家规定”中必须包含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附属刑法,才能适用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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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一般课题《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入罪标准问题研究》XJ2015C62
2016-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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