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5.01.014
民法视野下路演推介的法律属性探究——兼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路演推介作为推动证券发行的手段,对于强化信息披露、保障证券投资人利益、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民法视野中,路演推介本身并不包含内容明确的订约意思表示,仅有征询投资者认购意向之实,具备要约邀请的属性.在合同生效之前,要约邀请人违背其在要约邀请中所明确的义务或为交易提供的条件,如果要约人因信赖该信息而作出要约并招致损失,要约邀请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证券交易完成之前,若因路演中的信息不实导致证券认购方损失的,受损失方于民法上可追究证券发行方缔约过失之责.
路演、要约、要约邀请、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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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5-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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