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4.04.016
解释论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界分标准之匡正
对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标准,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以秘密性和公然性作为区别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关键,而有学者提出的平和窃取说则主张以行为是否暴力性作为区分之标准.以解释论为研究视角,通过对盗窃和抢夺两词进行文理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比较解释,应当坚持传统观点,反对平和盗窃说,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抢夺行为具有公然性,对于行为人误认为未被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发现的情况,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
盗窃罪、抢夺罪、界分标准、解释论
12
DF625(刑法)
2015-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