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663.2013.01.02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探析——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即违约造成损害的严重性(客观标准),违约造成损害的可预见性(主观标准).根本违约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构成根本违约,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我国《合同法》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制度的理念,并在立法上加以创新和完善,但实践证明,我国《合同法》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救济措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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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国际法)
201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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